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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2012-12-07]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北京市教委及北京市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性质与作用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研修班)是以某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为教学内容、对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相当学力程度的在职人员进行较系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能力培训的一种非学历的教育形式。

举办研修班对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对干部队伍建设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可认定为有效。

 

二、研修班的主办与承办

        学校是研修班的举办主体,研究生院是我校负责研修班业务的职能部门。

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制定有关研修班的规章制度,协调、监督、检查全校研修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接收承办单位提出的拟开班申请,负责审核承办单位的承办资格及相应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向北京市学位办公室办理申报与登记备案工作;对研修班学员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建立研修班业务管理档案,核发学员证、结业证等事宜。

学校所属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我校研修班的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是学院、独立建制的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学院)。

承办单位承接学校指定的研修班办班任务,或根据需要向研究生院提出拟举办研修班的申请,并负责编制相应专业(方向)的研修班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根据研修班办班任务或经批准的研修班开班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研修班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包括选派教师、落实教学场所、管理学员,以及进行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遇有联合办学或教学场所设在校外情况时,还须具体负责与合作单位的协调、联络及相关事务。

三、承办研修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拟举办的研修班专业(方向)必须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和教学经验,即本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一般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或本专业(方向)已有五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2、研修班承办单位必须具备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且拟举办的研修班专业(方向)与本单位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方向)相一致。

3、拟举办的研修班专业(方向)名称必须规范,应与我校对外公布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所列的招生专业(方向)名称一致。

4、研修班承办单位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和管理人员,能够执行学校有关研修班的各项规定,组织实施研修班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承担研修班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5、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一定规模的合格生源。遇有确需在京外地区办班时,应明确所属地的合作单位。原则上在北京地区举办的研修班不宜有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可以是高等学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行业系统部门,并能够为研修班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条件。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合作单位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进行考察和监督。

四、研修班的生源组织与招生宣传

1、承办单位承接学校指定的办班任务或提出的办班申请经市学位办和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应积极组织合格生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未经市学位办和研究生院同意擅自开设的各种名目的研修班,学校均不予承认,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办班单位自行负责。

2、招生宣传的内容应规范严谨,所办研修班的名称一律为“ * * * * *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得冠以“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研究生班”等名称。研修班承办单位制订的《招生简章》必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公布。

3、遇有因需要与合作单位联合承办研修班时,双方应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与权益。“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我校的相关规定,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协议书”的内容进行条规方面的审查。

4、禁止委托任何中介机构进行社会招生办学。合作单位在组织生源的过程中要维护我校声誉,应了解与支持我校举办研修班的原则与作法,按照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的《招生简章》进行宣传。不允许在宣传中有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损害我校形象的做法。

五、申请举办研修班的程序

1、各承办单位于每年的规定时间之内向研究生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拟办的专业(方向)名称、相应的研修班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预计生源状况分析等];

(2)《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一式两份;

(3)遇有因需要与合作单位联合承办研修班时,还应提交合作单位出具的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办班意向、办班专业、办班条件以及“协议书”草案等];

(4)如在京外地区办班,还应提交《在京单位在外省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征求意见表》一式两份;

(5)上一年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作总结。

2、研究生院汇总研究后,拟订我校举办研修班的年度计划,经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报北京市学位办公室审批。

3、北京市学位办公室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办登记备案后,下发审批通知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通知相关承办单位。

4、承办单位可以为已获批准的专业(方向)起草《招生简章》,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公布,并进行招生宣传。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北京市学位办公室批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制定统一的《招生简章》。

六、研修班的组织与管理

1、研修班的入学考试与录取工作由研究生院和承办单位共同承担,分工负责。研究生院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务和组织录取等工作;承办单位负责考生报名接待、相关考试科目的命题和阅卷等工作;由研究生院及承办单位共同组成录取小组,按招生名额择优录取。研修班的录取通知书由研究生院签发。

2、研修班正式开学后,原则上不再接收新学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新学员,须在开学两个月内报研究生院审批,审批同意后按录取程序办理。未经审批擅自接收的新学员,一律不办理结业证书。开学两个月后原则上不再接收新学员。

3、研修班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由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研究生教学秘书或专职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一般应选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专业学位课程的教学必须由副教授、教授担任,公共课教师由承办单位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聘请。日常管理工作一般应指派专人负责,若教学点在校外,合作单位还须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双方的协调与联络事务。

4、研修班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提出终止学习要求,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承办单位审核其所学课程并签署意见,交研究生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5、研修班学员的结业资格审查与颁证工作由研究生院和承办单位共同承担,分工负责。学员完成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其各门课程成绩及结业论文均及格的(≥60分),可颁发给由学校签章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该证书是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合格的证明,是确认持证者学习经历的一种依据,但不是学历或学位的证明。

七、研修班的课程教学

1、研修班所开设的课程,除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相同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外,还应安排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也可外请高水平的专家学者开设专题讲座,或安排影视节目观摩研讨活动。研修班课程教学计划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2、每门课的讲授时间一般应在30学时以上。所有课程总学分安排32—36个学分为宜,其中专业课总学分一般不低于20学分。

3、研修班的学习方式提倡教师授课与学生自学相结合,每门课程都应向学员提供供学员自学所需的课程介绍、主要教材和参考书目等资料或详细讲义。

4、任课教师与上课时间一经排定并向学员公布后,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应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院备案,并应尽快将变动情况通知学员。

5、研修班的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均要求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各承办单位应有专人管理考试试卷及成绩。

6、应严格考场纪律,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在研修班及学员中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

八、与同等学力申硕之间的相关问题

1、 研修班学员中,若有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须按同等学力申硕相关规定办理报名和资格审查手续。

2、 按同等学力相关规定办理报名和资格审查手续的学员,申请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原则上可以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入学考试。

3、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该部分学员,其在校为双重身份,即研修班学员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员,学员原则上应分别参加两者的相应课程考试。但遇有两者的专业课程相同(课程名称、内容、学时和考核方式相同)时,学员可选择参加其中之一的考试,其考试成绩互为认可。

4、通过资格审查的该部分学员,若以研修班的专业课考试成绩来认定为同等学力课程考试成绩,可免缴同等学力课程考试的考试费。但研究生院须对该研修班专业课的考试进行特别监察,即该考试试卷的难易程度与考核形式必须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考核要求相同,且试卷和相关课程考试安排须提前报研究生院备案,各承办单位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将该部分学员的考试成绩报研究生院。各承办单位须妥善保管该部分学员的课程考试试卷(五年以后方可销毁),以备研究生院和市学位办抽查。

5、通过资格审查的该部分学员,除修完研修班的教学计划外,还应该按同等学力申硕的培养要求完成学校规定学分。其外语课和政治课(文科为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列经典著作选读,工科为科学社会主义和自然辩证法)等公共课程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学员需向学校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开具收费收据。

此外,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还需通过外语和学科综合全国统考,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进入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等其它培养环节,学位论文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缴纳。相关具体规定见我校同等学力申硕的有关文件。

八、其它

1、研修班的《学员证》办理与管理,执行研究生院制订的有关规定。

2、研修班学员在校内住宿的办理与管理,执行后勤服务总公司制订的相关规定。

3、研修班学员的收费标准,按学校制订的有关标准执行。

4、研修班的办班结算,按学校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5、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