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培养同等学力人员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同等学力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 54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同等学力人员,是指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学位,同时须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科研或学术成绩。跨专业申请人,接受申请后需补修4门本科阶段主干课程。
第二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相关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科研成果进行审验。对资格和成果均合格的申请人,学校将予以录取。
申请人按期报到后将进入硕士课程考试与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须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图像信息和指纹信息等个人特征信息采集。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自正式录取之日起,必须在五年之内修完所申请专业同等学力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按要求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修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 课程学习方式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管理采取二级管理体制,课程学习和考试事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课程学习一般以自学为主,也可由各培养单位自主安排其它学习方式。各培养单位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将课程安排、教学大纲和参考书目发至申请人本人。申请人据此自行购买教材进行自学,或按培养单位要求学习,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考试手续,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核
(一)课程考试科目、内容及评分标准均以该专业的同等学力培养方案为准,须修满28学分。考试由研究生院、相关培养单位和任课教师共同组织。
(二)课程考试的方式原则上均为闭卷笔试(部分课程增加口试、平时作业、论文或调研报告),考试成绩以百分计,60分为合格。如有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但所有课程累计补考不得超过3门次。如补考后仍有不合格或补考累计超过3门次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国家规定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由国家考试部门组织,执行相应的考试规定(成绩单由国家考试部门直接提供),考试费由国家考试部门收取。具体要求参照当年国务院学位办下发的通知。
(四)以上所有考试必须在自接受申请之日的五年内通过,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期间在学术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应结合本人的研究方向,积极参加本专业有关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的形式可以是查阅文献资料、参加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和撰写学术报告或学术论文等。
作为参加学术活动的标志性成果,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向学校提交至少一篇在学术期刊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录用函无效)。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冠以“中国传媒大学”名称的署名单位。
申请人申请期间在学术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由学校各培养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就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内容与学术期刊的类别进行学术性审定。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八条 学位论文撰写和提交
(一)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三)申请人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应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少数也可选做学校指导教师的研究课题。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各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未通过者,允许修改后重新开题一次,两次开题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英文摘要和中英文关键词。
第九条 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完成学位论文后,申请人在办理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还应向相关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l l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学位介绍信。
l l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及中英文摘要各五份。
l l 申请硕士学位的全部课程成绩与学分。
l l 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l l 至少一篇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者至少一项与申请专业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l l 两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含申请人的指导教师)的推荐信。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学位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另一位应是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二)各相关培养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政治、品德、业务、学术水平等方面的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二)论文评阅: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修改的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为研究生导师,一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三)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申请期间学术方面成绩认定、学位论文水平认定),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中国传媒大学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不再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校学习考试期间,食宿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 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以当年度审批标准为准。
参考学费标准为:
第一阶段(课程学习阶段)学费8400元。(每学分300元,共28个学分)。
第二阶段(论文撰写与答辩阶段)学费(学位论文工作费)10000元。
学费交付办法:分两阶段一次性交清。
学位论文工作费在进入论文撰写阶段前一次性交纳。以下情况,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所交费用以及申请学位的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l l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经评阅不合格,不再举行论文答辩;
l l 论文经答辩未通过;
l l 答辩虽获通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获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十八条 我校实行二级管理,本规定中的“培养单位”,指仅次于学校层级的学生所在的基层教学培养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